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实施阶段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

2022-09-26  来自: 水土保持之点滴 浏览次数:228

一、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监理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二、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三、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四、监理机构应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五、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对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可要求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清退出场。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建立的实验室,包括实验室的资质、母体实验室的授权、检测仪器的计量认证、实验人员的资格审查等。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分包的,监理机构应审核或协助发包人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六、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订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七、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八、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九、监理机构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监理机构应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工程部位的质量控制,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要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十、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督促供货人及时提供设备使用手册和维护说明书。

十一、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十二、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并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

十三、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十四、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十五、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十六、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十七、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十八、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发包人。

十九、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二十、监理机构在工程投资控制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2.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3.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4.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5.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6.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7.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8.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9.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二十一、监理机构签认可支付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实际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工程量,及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二十二、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应审核以下内容: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二十三、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检查、监督。

二十四、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十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二十六、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七、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八、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