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报要点解析!
2025-05-30 来自: 水土保持之声公众号 浏览次数:16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报要点解析!
任何一项开发建设项目,都会不同程度扰动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破坏土壤结构,使土体的抗蚀力、抗冲力减弱,在外营力(自然和人为)的作用下,都会造成水土流失。
根据《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使项目建设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同时也是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使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真正落到实处;为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条件
1、本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2、已编制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报批稿);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4、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6、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7、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8、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0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报文件(3份);
2、建设单位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3份);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10份)、(报批稿3份,电子版1份)。
03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权限
1、国 务 院或者国 务 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04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05水土保持方案应该在何时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