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取水的申请和受理问题官方答复
2025-05-09 来自: 水土保持之声公众号 浏览次数:8
水利部关于取水的申请和受理问题官方答复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如何申请取水,如何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之间是什么关系。
1.问题:取水量多少的项目可以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告表是否需要召开专家审查会?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七、关于补办取水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要求”中“(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部分,明确规定了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表)的情形和要求,即:(1)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日取用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的建设项目;(2)国* 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灌区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生态补水工程(河道外用水的)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3)涉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取水工程。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适用范围及论证表格式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 * 召开技术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结合其他取水申请材料一并审查,可视情况不再召开技术审查会。
2.问题:某建设项目取水用途涉及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是依据《农田灌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T 769—2020),还是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
答:《农田灌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T 769—2020)是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的基础上,针对农田灌溉特点,对农田灌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的取水用途除灌溉外还涉及其它取水用途的,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可参考上述两个导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论证内容应符合两个导则的论证要求。
3.问题:某公司拟在某河取用地表水用于酒店内部水源热泵机组,对水质不产生影响。水源热泵机组在水资源论证过程中取水量如何核定?用水定额是多少?
答:地表水源热泵建设项目可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般应根据建设项目冷、热负荷量,热泵机组输入功率、设计换热温差以及水源、水温条件,计算项目需水量、循环水系统补水量;结合项目所在地气候条件、系统运行特点和节水要求等,核算项目年取水总量。关于水源热泵的用水定额,可咨询当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问题:水资源论证中饮用水或非饮用水水质检测参照哪类标准?
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对于生活用水用途的项目,应评价取水水源水质及项目用水水质的保证程度。地表水水质评价应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和《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 395),地下水水质评价应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5.问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引用的文件并不包括《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747—2016),是否意味着SL 747—2016从GB/T 35580—2017生效之日起即已失效?
答:不是,两个标准并行有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为系列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等内容;《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747—2016)为系列标准中的一部分,规定了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内容、程序、技术要求等。
6.问题:自来水厂供水对象基本为工业企业,那自来水厂水资源论证的论证等级是按工业取水考虑还是按生活取水考虑呢?
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自来水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取水水源的分类等级按实际取水水源的分类指标确定。针对本项目,则可按照自来水厂供给工业、生活等取水量的分类指标的最 *高级来确定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
7.问题: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中建设内容含两期工程(工期共5年),两期工程需依托同一个取水口取水,请问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是否需要分期论证、分期许可?取水工程验收是否需要分期验收?
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建设项目分两期实施,在申请取水许可手续时,可一并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分期申领取水许可证。具体可咨询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8.问题:一个道路工程分了道路和污水管两个项目立项,利用相同的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并同时施工。这两个项目能否合并编报一个水资源论证报告,并用同一个取水许可证吗?
答:可以。考虑到污水管作为排水设施,是道路工程的组成部分,且利用相同的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并同时施工,可以将两个立项项目合并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核发一个取水许可证,但应注意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需分别论证分析污水管施工与道路施工的用水合理性。
9.问题:水资源论证评审费由谁来负担?有何依据?
答:依据《国 *务 *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已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环节,审批部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产生的技术服务费可依据《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 *务 *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纳入部门预算。
10.问题: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利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中有“入河排污设置方案论证”的相关要求,实际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中该部分内容是否可以删除?
答:机构改革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能已由水利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水资源论证中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论证内容需进行相应调整。目前我部正在修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在有关工作未完成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论证内容可删除,但需做好与项目退水影响论证内容的衔接协调。
11.问题:某工业园区编制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园区已有地下取水工程,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园区新建项目是否可以按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办理新的取水许可证?还是要另外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答:规划水资源论证是在规划制订过程中,对规划实施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需水用水合理性及规划实施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落实“四水四定”的重要措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支撑性技术评估文件。两者论证范围、论证内容和工作深度不一致,不能相互替代。工业园区供水单位如申请增加取水,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对已经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合理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
12.问题:规划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规划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在编制主体、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均不相同。规划水资源论证是指,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实施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进行科学论证,推动规划审批决策环节落实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促进经济发展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是指,按照党中 *央、国 *务 *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水资源论证实施区域评估,在分析涉及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确提出评估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提出项目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适用承诺制范围和相关管理要求。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13.问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是否需要申请办理?
答:根据《国 *务 *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对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14. 问题:在受理企业取水申请材料时,发现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这种情况是否影响取水许可证的办理?
答: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 *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 *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按照以上要求,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属于利用国有自然资源的行为,相关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结合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取水行为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