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详解---包括依据、征收部门、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免收情况

2024-03-29  来自: 互联网 浏览次数:74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一、收费依据

1、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3、2014年5月7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4、2017年6月22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降低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印发了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二、征收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政府性基金,是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常见费用之一。为帮助缴费人更好地掌握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要点,

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对象

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这里的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烧制砖、瓦、瓷、石灰;

排放废弃土、石、渣。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1.7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1.4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