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需要用水可以直接取用吗?

2024-03-18  来自: 互联网 浏览次数:2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第二条明确指出: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我们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而水资源论证是一项技术性论证报告,根据相关政策、以及当地水利水电发展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采用水文比拟法对已有的数据进行年径流计算、设计径流月分配等,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合理性、可靠性与可行性,取水与退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它是为取水许可制度服务的,其论证的目的是使取水审批更加科学合理,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不仅要考虑到建设项目本身取水、用水的需求,而且还要兼顾到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保护,降低管理风险。其核心是根据建设项目取水地点、水工程开发地点水源的保障程度,以水资源的条件来确定经济布局的规模、确定工程建设的规模;用水环节要采取节水措施,力争实现清洁生产;取水和退水要在不损害第三者利益、不损害第三者利益、不损害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符合水功能区划等。因此,需要进行而系统的论证工作。

1、水资源类别

水资源论证目前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2、基本原则

(1)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水资源作为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和项目建设布局的刚性约束,将经济活动严格限定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2)健全水资源论证体系。充分考虑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区域发展的实际,分类推进水资源论证工作,突出工作,优化内容和形式。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在水资源论证中的职责和义务,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力度,提升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

3、水资源论证的要求

(1)突出论证。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时,应进一步突出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论证,对建设项目取用水是否符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否满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要求、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指标、是否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要求、是否达到节水要求等进行论证。

(2)严格技术审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受理审查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要件,严把水资源论证质量关,对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或论证内容明显存在重大缺陷的,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要把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刚性约束,对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对水资源论证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

(3)简化论证形式。对取水量较少且取退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改为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对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合理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的具体情形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4、基本原则

水资源论证工作是项目获得取水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如项目不进行水资源论证将无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导致项目无法正常生产运行。此外,如项目非法取水的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及水资源费征收条例》中的相关对顶,给予2至10万/次的处罚,同时按照非法开采水量的一至五倍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水资源论证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们不仅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追求持续、健康内涵式的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的与谐共处,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与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但是,每一项发展与建设,都意味着要配置与利用水资源,这种配置与利用,又意味着现状水资源情势将发生变化,进而也可能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因此,面对今后高标准、高要求的发展与建设,在水资源有限与已经紧缺的情况下,势必给政府管理水资源提出如何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利用、有效保护等问题,如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也必然会提出要进行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