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需要做防洪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的审批依据有哪些?附涉河工程方案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2023-12-27  来自: 互联网 浏览次数:472

哪些项目需要做防洪评价?

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线路的净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两堤之间埋没管道的深度,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应当就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防洪影响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防洪影响评价的审批依据有哪些?

《***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涉河工程方案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凭证;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

(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提交防洪影响补救 工程专项设计方案;

(6)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7)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