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微课堂

2023-11-15  来自: 水土保持之声公众号 浏览次数:9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生态文明建设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都是什么?我们一起来学学吧!

  一、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指在陆地衣面由外营力引起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损失和破坏。一般水土流失开始在土壤层进行,当其发展到程度后将涉及到土壤母质和基岩,一旦土层全部损失,其实质不仅只是肥力的损耗,应属肥力的破坏,同时也正是土地生产力的破坏,不仅是农业上的损失和破坏,进而涉及人类生命和生产安全以及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的破坏。水士流失形式包括水的损失和土的损失(即土壤侵蚀)。

原因:产生水土流失的原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自然因素主要:水力、风力、重力等,产生的水土流失有水力侵蚀、重力侵蚀、风力侵蚀、冻融侵蚀和混合侵蚀等。人为因素主要:指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包括不合理耕作和乱垦滥伐等。

危害:水土流失对当地和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都造成的危害。水土流失破坏地面完整,降低土壤肥力,造成土地硬石化、沙化,影响农业生产,威胁城镇安全,加剧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导致群众生活贫困、生产条件恶化,阻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是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及征管职责划转

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费、防控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四项非税收入的其中一项。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及征收期限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不含河道采砂)、采石;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期限: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此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前缴纳;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个非税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缴费人需要根据有关部门开具的缴纳通知书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并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缴费人可以选择MISPOS机刷卡、移动支付、TIPS缴款(需签订三方协议)等多种方式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