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政策梳理及探讨

2023-10-16  来自: 互联网 浏览次数:106

01政策出台背景

水利部于2019年6月3日印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该文件是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纲领性文件。

02水利部配套文件出台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水利部办公厅于2020年7月28日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该通知明确了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后续承诺制管理的具体规定,对承诺内容、办理程序、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以附件的形式规范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的样式。

为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系列改革,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水利部办公厅于2020年11月2日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文件开篇在明确适用范围(为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前提下。

03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实践过程中常见问题探讨

(1)开发区的概念。2018年整理汇编形成《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从审批级别来看,我国开发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批准设立的,为级开发区;另一类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省级开发区。级开发区目录列举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开发区等6种。省级开发区列有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3种。

(2)区域评估报告编报主体。各级政策文件对区域评估报告的编报主体是十分统一明确的,即应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3)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时间及基本条件。各级政策文件对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时间是十分统一明确的,即“五通一平”之前编制。应具备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相关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基本确定后再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是十分必要的。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区内项目可直接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4)区域评估范围。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开发区内存在已开工、已建成等复杂情况。“办水保〔2020〕235号”文指出评估范围应将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已建成区块和己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占地除外。

(5)区域评估土石方平衡。土石方平衡是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内容之一,由于区域评估范围大,通过调整场地控制标高理论上是可以实现区内土石方内部平衡的,这可能也是推行区域评估的初衷之一。

(6)备案制和承诺制。“水保〔2019〕160号”文指出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办水保〔2020〕160号”文明确了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后续承诺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水保〔2020〕235号”文也明确对开发区内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至此从政策设计之初的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落脚到承诺制管理。

(7)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按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占地面积(评估范围)计列,但缴纳主体一般不太容易确定。若开发区管理机构承诺由其承担开发区所有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则缴纳主体为开发区管理机构。实际工作中开发区管理机构承诺全部缴纳并不多,个别开发区管理机构承诺缴纳“五通一平”涉及的补偿费,很多都需要后续入驻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缴纳,这时就需要开发区管理机构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补偿费缴纳义务,并统筹公共区域的缴纳主体。所以建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中可明确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及各缴纳主体的分配原则,但具体缴纳金额应以出具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时明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为准。

(8)区域评估验收闭环管理。开展区域评估的开发区一般需开展两个阶段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即“五通一平”阶段自主验收以及具体入驻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开展的自主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