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4月~23年3月水利部水土保持问题咨询答复汇总

2023-03-14  来自: 水土保持之声 浏览次数:123

1.咨询内容

  有一房地产项目符合免征情况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但相关资料表明本项目存在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代征不代建),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那么是否可以将代征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也免征?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您提到的项目代征地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征收部门咨询。

2.咨询内容

  专家您好!某生产建设项目为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单位为当地城管局,建设内容为:建设一座服务期限5年,库容100万立方米建筑渣土消纳场,利用建筑垃圾生产骨料30.00万立方米。我的问题是:本项目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中“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的范围?该项目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望专家予以解答,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征收部门咨询。

3.咨询内容

  1、请问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测、验收,是否都不需要资质;2、是否三项可以委托同一家单位?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不要求相关资质。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能否由同一个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对上述单位此前(2023年3月1日)已签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具体请针对项目立项建设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咨询内容

咨询下,河道整治项目水下清淤作业,水域范围纳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征占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第7.2.1条规定,涉及江河湖库水域或滩涂用地的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计入水下疏浚、抛石护岸、取料等扰动水域面积。您所描述的项目水下清淤作业部分,水域范围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针对具体情况,请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5.咨询内容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水土保持监理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的要求: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结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9年修正),征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由水土保持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有关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监理须由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6.咨询内容

  各位领导专家,园林绿化设施内(公园)建设停车场,那么这个停车场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如您提到的停车场项目属于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可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如停车场项目是单独立项的项目,则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7.咨询内容

  请问编制过审批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现在进行水保验收,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要有专家签字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不需要专家签字,但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按程序开展水土保持设施。

8.咨询内容

  您好!根据2023年新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明确“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我们这边有个项目监测和验收为同一个单位,为前期统一招标委托的,委托时间早于该办法发布。我想要了解:1、如果现在让这个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请问是否符合要求。2、这个的界定是以合同委托时间为准,还是项目验收报备的实际为准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单位此前(2023年3月1日)已签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详情请查询水利部网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发布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9.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2003年《水土保持定额》编制规定中,基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不含苗木、草及种子费)+机械使用费,但目前市场软件及类似项目结算时,苗木种子会自动合计至基本直接费,进而再重复计取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等费用,请问是否有明确“苗木、草及种子费”可作为基本直接费的调整文件。若有,麻烦支援下文件号,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目前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依据仍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其苗木、草及种子费作为材料费直接计入植物措施投资,单价分析中不计取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根据您的咨询问题,目前没有相关文件。